器官捐献和移植绕不开“死亡”这个话题。器官移植手术,是把患者从死亡线上拉回来;公民逝世后的器官捐献,是死亡中的新生。我们顺着这个话题,谈谈我国目前所执行的死亡标准。
在法律上,人的死亡有两种:一种是自然死亡,个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不可逆的终止称为死亡,这是生理死亡;另一种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事实上个体可能死亡,也可能没有死亡。后者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们谈的是自然死亡范畴中的死亡概念。全世界有近90个国家承认脑死亡为死亡判定标准,我国也发表了《脑死亡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但是受现实国情等因素影响,医学界还需要一段时间去理解并建立脑死亡判定的专业队伍,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死亡标准是心脏死亡。
然而,死亡判定涉及器官捐献的最佳时机问题,所以依据前期探索经验并参照国际分类,中国器官捐献体系中,将现阶段我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分为:心死亡、脑死亡、心脑死亡三类标准。
第一类是脑死亡器官捐献,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的状态。患者的临床症状为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化,由通过专业机构培训认证的脑死亡专家明确判定为脑死亡。家属完全理解并选择按脑死亡标准停止治疗,同时获得所在医院和相关领导部门的同意和支持。
第二类是心死亡器官捐献,即呼吸断绝、脉搏消失、心跳停止。目前我国法律上关于死亡的判定标准还是以心死亡理论制定的,也是世界上普遍使用的死亡概念。
第三类是我国过渡时期的“脑-心双死亡标准”器官捐献,即:虽已完全符合脑死亡标准,但鉴于对脑死亡的法律支持框架缺位,依严格程序按心死亡程序实施。也就是捐献者被判定为脑死亡,其家属同意去掉呼吸机等支持系统,这样就达到了脑心双死亡的状态。
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专家陈忠华教授强调说,病人如果到了脑死亡状态,使用呼吸机维持,平均要延长20多天的时间,心脏才会慢慢衰竭。据统计,每年此项医疗费用达数百亿元,病人家属每天要花费数千元乃至上万元。可以说,对脑死亡者的抢救是将稀缺的医疗资源用于不可逆转的死亡的人, “这是一种资源分配不公正”。
最后要强调的是,国家讨论制定“死亡标准”,完全是社会进步和医学科学自身发展的需要,绝不是为器官移植而制定。死亡作为器官捐献的先决条件,要严格按照相应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