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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4-09-09|浏览次数:39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策法律规定,结合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  我单位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业务部室主要负责人、监事组成。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三章 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条  采购使用部门应在物资采购前向单位提出物资采购计划,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与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第八条  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确认后交财务人员办理付款事项。

第九条 采购物资由监事、采购部室及使用部门人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登记入库管理。


第四章 物资采购方式

第十条  物资采购的形式主要有:招投标采购、询价采购、直接采购等。其中超过50万元(包含50万元)总额的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50万元(不包含50万元)以下多采用询价采购、直接采购等方式购买。其中采购总额若超过5万元(包含5万元),需要单位集体研究讨论审核后方可进行采购行为。

第十一条  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等项目均参照信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在采购方式选择上依据采购目录及资金标准严格执行。


第五章 物资采购监督

第十二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三条 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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